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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让矿工更有保障

2012-02-17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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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焦煤集团矿难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见,增强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为矿工提供保险保障至关重要。专家建议,政府应加强监督力度,敦促矿业生产部门为职工依法承保工伤保险,并探索更适合矿产行业的保险产品和保障制度。

“4·2”新疆焦煤集团矿难事故发生后,各方救援力量对遇险人员展开全力施救。截至4月4日,在事故巷道发现最后一名遇难人员,至此10名遇难人员全部找到。除了本次事故,近年来,尚有山西屯兰矿难、重庆同华矿难、河南新华矿难、黑龙江新兴矿难等多起煤矿特大安全事故,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见,增强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为矿工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现有矿工保险包括两种,一是社会保险范围内的工伤保险,二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针对采矿行业的保险产品。

目前,对煤矿行业的保险保障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对煤矿企业财产的风险保障,二是对煤矿员工的风险保障。其中,财险风险保障包括财产综合保险、财产基本保险、利损险和机损险。煤矿企业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投保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投保时,要向保险人提供资产负债表等能表明财务资产情况和证明企业营业范围的材料,以便协商确定保额和保险费率。对煤矿员工的风险保障包括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上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近几年推出的针对高危行业(包括煤矿)的责任险产品,带有半强制性质,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事故发生。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险,其保险费率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如中国人寿开发的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由煤矿企业出资,以团体保单形式,统一为本矿井下职工投保。

不过,目前针对矿工的团体意外险投保率并不高。以重庆为例,去年4月曾有报道指出,重庆市千余个煤矿中,仅18个区县的300余个煤矿购买了矿工意外险。据了解,风险自担能力较差的地方矿、集体矿和私营矿是目前煤矿团体意外保险保费的主要来源,但集体矿和私营矿的采掘及安全条件都相对较差,如果没有安监局的生产许可证,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至于大型国有煤矿,往往自认为抵御风险能力较强,加之缺乏保险意识,因此统一投保商业保险的较少。

对此,专家建议,政府应加强监督力度,敦促矿业生产部门为职工依法承保工伤保险,并探索更适合矿产行业的保险产品和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矿产行业保险产品,运用保险工具降低行业风险,实现保险行业、矿产行业、国家和人民群众多方共赢。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