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目的地营销组织(DMO)也称CVB(会议旅游局)或DMMO(目的地营销与管理组织)。过去10年,我国关于DMO的讨论或文章不少,包括组建DMO/CVB的倡议、没有CVB下的“适者生存”、介绍CVB的特点和心声分享等。但要“复制”西方的DMO并不现实,因为DMO的形成主要受市场作用和制衡影响。西方的DMO是根据各国国情逐步形成的,不存在绝对模板,而盲目模仿容易走向偏差。从1895年第一个类DMO在底特律成型至今,西方各国的DMO似乎都有一定的发展方向。无论是照搬还是“洋为中用”,我们首先要明确研究对象,即到底要学习什么、为什么学习以及是否适合学习,避免以偏概全。
在欧美,几乎所有的DMO都是非盈利组织,主要收入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会员费和客房税。DMO的服务免费,不参与交易直接分成,而是通过客房税再分配。客房税的再分配可以促使DMO将“一日游客”转变为“过夜游客”,增加地区的拉动效应。此外,客房利润空间大,解释了国内会议型酒店为抢占会议项目而免费提供会议场所的行为。
在组织架构方面,欧美的DMO一般从属于地区旅游机构组织、地方政府、地方营销或宣传组织、地方议会或地方商会。董事会由政府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成,负责确定发展方向并选拔总经理等。总经理执行董事会方针及日常管理工作。
欧美的DMO承担宣传推广目的地、招揽会展和商务旅游项目、代表地区行业利益等功能。它们常被比作一条八爪鱼,通过连通行业各板块推动行业发展。DMO是活动策划者的首选合作伙伴,提供专业建议和解决方案。
具体工作包括目的地及产品销售推广、宣传资料制作、网站建设、会展活动策划、商旅产品考察等服务。此外,还提供商旅客户接待服务、配套安排以及临时替用品销售等。
总的来说,欧美DMO的运营模式为我国提供了一些启示,包括非盈利组织形式、客房税再分配机制、组织架构和功能特点等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