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3月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通知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可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
通知规定,“零关税”生产设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若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需事先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若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还需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并按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通知还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内容将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际需求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详细的负面清单内容可在相关部门官方渠道查询获取。【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的发布将为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发展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