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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

2012-06-1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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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第三人不支付的,今后可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个人发生工伤,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用人单位拒付有关费用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先行支付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有关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先行支付的条件及程序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申请后,经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可以持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申请后,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余部分医疗费用。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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