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现在有保险意识的人越来越多,但有些人在购买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仍存在误区,往往导致得不偿失。盲目重复投保就是其中之一。
来看一则事例。2008年,魏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费用保险。但去年初,经不住另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再三推荐,他又买了一份个人住院费用保险。虽然两份报单保障范围相差无几,但他觉得双管齐下,心里踏实许多。去年8月,魏先生因意外摔倒,头内积了大量淤血,开刀住院一个多月才康复。面对高额治疗费和近5000元进口药费,他琢磨着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治病所用医疗费符合公费医疗、劳保报销及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条件,保险公司才会赔偿,而一些进口药则是保单明文规定不予报销的。不过,想到自己有两份医疗保险,魏先生很笃定,认为两家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应该足够弥补不能报销的进口药费用。
魏先生出院后,前往第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后者很快赔偿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6000多元,住院补贴费用1000元。之后,他去另一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对方答复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前一家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算下来只有几十元。魏先生纳闷,自己投了两份报单,为何却得不到双重保障?
其实,像魏先生这样在不同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相似医疗险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在不同公司重复理赔。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费用报销型险种,另一种是津贴型险种。费用报销型险种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保险补偿原,即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已在别的保险公司,或社保、单位报销,获得补偿后,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出实际支出的超额补偿。按比例赔付不适用于医疗津贴型险种,津贴型险种则不必遵循补偿原则,它一般都是实保实赔。只要发生手术或住院,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不管投保多少份都进行给付。除了津贴型保险可买多份而无限制外,人寿保险中的重大疾病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保险额是不封顶的,只要愿意多付保险费,就可以买到更高额度的保险。
但魏先生投保的两份医疗费用险,都是费用报销型险种。根据《保险法》规定,费用报销性质的保险给付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费用。医疗费用重复理赔,各保险公司一般按比例赔付。魏先生先到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后者会在所有费用单据上盖章,并在医院开出的总费用单上注明公司名称、赔付金额及日期,连同保单、理赔清单和单据一起归还给魏先生。当魏先生拿着已理赔的单据去第二家保险公司,后者会根据合同条款,把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已赔付额后给付。所以,总的给付额不会超过实际费用。其实,魏先生在第二家公司的医疗险就属于重复保险,虽然多交保费,却无法起到更实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