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也是站在被保险人弱势地位的立场,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通过以下的案例,我们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以本人为被保险人的终生寿险一份,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2007年6月,被保险人李某不幸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支付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决定。受益人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5万元。
法院查明,投保人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后,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理赔,也不拒赔。2008年5月,法院判决限定该保险公司在十五日内作出核赔决定。
根据新《保险法》第23条等相关条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于情形复杂的,也不能超过30日。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或约定的时效内进行核赔、理赔,则保险公司有可能除支付理赔金外,还需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还面临监管处罚的风险。
新《保险法》考虑到投保人相对于保险机构的弱势地位,为充分帮助投保人行使保险合同的权利,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提出了具体的刚性要求。10月1日新《保险法》施行以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受到更多约束,不可再拖延理赔时限,即使是情形复杂的理赔案例,也必须在限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