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某保险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没有按规定代扣缴个税,最后被要求补代扣缴个税31.8万元。
据介绍,该保险公司由于经济效益较好,为员工购买了一批福利保险,员工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可按保险条款获得赔偿。根据企业提供的公司员工福利保障管理办法及员工福利保险条款,税务部门核定该福利保险实质就是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单位为份额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所得额中扣除,但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因此,该公司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将福利保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员工每月收入合计缴税。在税务人员的指引和辅导下,该企业最终按政策规定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3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