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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惹争议 虽废止遗症继续

2012-05-1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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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贷款购房者必须购买房贷险的强制性规定,受益人是银行,郑某因买房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后不幸意外身亡,由于购买了房贷险,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代还剩下贷款。

购房人缴纳保费购买的“房贷险”,受益人却是银行。这项从一面世就被多方质疑的“霸王险种”虽然目前已经废止,但是其留下的后遗症却还在继续。昨天,本市昌平法院首判保险公司替因意外身亡的购房人偿还房贷。

2006年1月,家住昌平的郑某因买房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后郑某按照银行的要求对所购房屋进行了抵押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房贷险。保险合同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由保险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房贷险由购房人交付保费,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却是银行。

2007年12月,郑某在昌平区某网吧门口被人刺死。郑某死亡后,由郑某父母代替郑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截至2007年12月,郑某尚有借款本金40余万元未偿还。

后郑某的父母在整理郑某遗物中发现,郑某在购房时投保了房贷险,于是郑某死后,其父母希望银行代为申请理赔,但银行认为不应由银行申请,应由保险公司负责。郑某父母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以郑某的父母不是房贷险的受益人,不具有主体资格而拒绝理赔。郑某父母于2009年4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公司支付银行未到期的房屋贷款本金20余万元。

此案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第一,原告主体不适合。由于该房贷险的受益人是银行,所以应该由银行提出理赔请求。郑某父母无权申请理赔。第二,郑某与他人殴斗致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故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请求法院驳回郑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昌平法院认为,在房贷险中,银行作为受益人,只是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转让给银行,并非保险合同的转让。理赔请求权仍应由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享有。故郑某父母作为原告主体适合。

法院还认为,郑某被伤害致死一案已经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与他人发生争执,而非殴斗,也未认定郑某系其故意行为导致死亡。综合证据,郑某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郑某父母保险赔偿金20万余元。

新闻背景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贷款购房者必须购买房贷险的强制性规定,房贷险被定为“强制险”实施以来,该险种一直处于舆论争议之中。因为按照央行的强制规定,购房人在贷款购房时既要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购房人还要缴纳保费购买房贷险,房贷险的第一受益人也是银行。经过消费者的8年抗争,“霸王险种”房贷险终于在2006年年底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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