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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考核办法(暂行)

2011-05-04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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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考核为推动和规范新农保工作,省建立新农保工作考核奖励制度,省财政每年安排考核奖励经费,专项奖励新农保工作先进地区。省考核奖励范围根据各县(市、区)的考核指标得分按一定比例确定。省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地方开展新农保业务工作,不得用于个人奖励。省...

苏财规【2010】8号

                                             2010-8-12

      为充分发挥省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支持、激励作用,实现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基础养老金补助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财力确定,考核奖励根据各县(市、区)新农保工作实绩考核确定。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省对全省涉农县(市、区)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并对经济薄弱地区重点倾斜。

      (三)绩效挂钩、考核奖励。省建立新农保工作考核奖励机制,按工作实绩给予考核奖励。

      二、补助标准

      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涉农县(市、区)根据人均财力,按照每人每月40元、30元、20元、1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

      三、补助办法

      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地方当年符合条件且实际领取基础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居民人数以及省补助标准计算,其中:农村老年居民人数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人数控制核定。
   
      省财政补助资金=地方当年按规定实际领取基础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居民人数×省补助标准×执行时间

    四、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

      各涉农县(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新农保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厅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

      各涉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开展新农保工作情况,不得瞒报、虚报、漏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准备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安排情况、工作启动和推进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2.有关附表。附表1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情况表,附表2为省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3为省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考核结算表。附表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

    3.电子信息。各地在上报附表的同时,将当地所有参保人员和领取人员建档立卡的明细电子信息(光盘)报送省人社厅农保处。明细电子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保时间、缴费情况、养老金领取时间、领取金额、家庭人员参保情况等。

      (二)资金拨付办法

      基础养老金补助的拨付。为确保参保的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执行年度,按年结算。具体是:省财政按上年实际结算的省财政补助资金预拨,次年进行结算。省财政预拨补助资金小于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次年省财政补足差额部分;省财政预拨补助资金大于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抵补次年省财政补助资金。

      五、工作考核

      为推动和规范新农保工作,省建立新农保工作考核奖励制度,省财政每年安排考核奖励经费,专项奖励新农保工作先进地区。省考核奖励范围根据各县(市、区)的考核指标得分按一定比例确定。省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地方开展新农保业务工作,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省奖励资金=省考核奖励资金基数×考核指标得分

      考核指标包括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和规范管理情况。其中:目标完成占40%,资金到位占40%,规范管理占20%。

      1.目标完成情况(40%)

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参保目标完成率和基础养老金领取目标完成率。参保率在80%和领取率在95%以下的,此项考核指标不合格,为0;参保率在80%和领取率在95%以上的,各地考核得分=当地新农保参保目标完成率(最高100%)×20%+当地新农保养老金领取目标完成率(最高100%)×20%

      2.资金到位情况(40%)

      主要考核地方是否按文件规定足额筹集政府补助资金(参保补助资金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筹集政府补助资金的,此项考核指标合格,为40%;不能按时足额筹集政府补助资金的,此项考核指标不合格,为0。

    3.规范管理情况(20%)

    主要考核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业务规范、统计工作等四项指标,每项指标各占5%。

      (1)制度完善(5%)。各地应调整原农保制度模式,使之符合中央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的基本要求,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此项考核指标合格,为5%;未出台制度或未组织实施以及未根据工作进展要求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的,此项考核指标不合格,为0。

      (2)财务管理(5%)。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账簿设置齐全,记账符合规定要求,会计核算准确及时。对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新农保基金的银行存储和管理符合中央和省相关要求。此项考核指标全面合格,为5%;此项考核指标不合格,为0。

      (3)业务规范(5%)。认真做好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待遇发放、稽核检查、政策咨询等基础管理工作,按照省统一标准建立数据库,为每户参保人员和领取养老金的农村老年居民建档立卡。业务流程规范统一,使用的账表卡册证和软件符合要求,有效单证及重要空白单据管理有序。档案资料保管严密,有安全保管场所。不同制度有机衔接。此项考核指标全面合格,为5%;此项考核指标不合格,为0。

      (4)统计工作(5%)。新农保各项报表的统计上报及时、准确、真实。此项考核指标合格,为5%;此项考核指标不合格,为0。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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