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2011-05-05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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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9101日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不得担任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就高管人员范围等 问题进行了授权性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保险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 展,市场呈现出人才短缺、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保险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归根结底要落实到人,监管部门希望以严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和从业行为监管为抓手,促进保险业从业人员 素质不断提升,推动保险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二、此次规章修订从哪些方面严格了高管的准入条件?

答:一是适当提高了专业经历要求,如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工作或者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10年; 二是强调保险机构总经理管理经验要求,要求有保险业、金融业、金融监管或者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工作经验,特别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的保险业从业经历; 三是增加了合规性要求,因合规性限制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事项由七项增加为十二项。同时,为了不拘一格吸引行业内外优秀人才,增加了“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 识、能力、经验的的职业资历”的兜底性条款,放宽学历具体条件由二项增加到七项,放宽专业工作年限条件;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必须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正式劳动 关系,加强公司对高管人员的管控。

三、为什么此次修订对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增加了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测试要求?

答:《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次规章修订对 合规经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监会认为,不了解保险法规,直接影响董事、监事和高管合法地行使职权。实务中,保监会部分业务部门和部分保监局已经在高管 任前考察中采用了笔试的方式,此次修订对法规测试作出了统一规定,既是监管的需要,也最大程度地保证行政许可条件的统一、公平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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