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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上调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的比例

2012-06-28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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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上调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的比例,不会超过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债券投资管理,改善资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

保监会22日公布通知称,将上调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的比例,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调整为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40%。

这份名为《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还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调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不少于所有债券一年的利息;保险机构投资大型国有企业、香港联交所公告的H股和红筹股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应当具有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投资风险管理能力,配备2名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职评估人员,运用内部信用评级检验外部评级结果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能力还应达到监管规定标准。

保监会称,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债券投资管理,改善资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必须关注偿债资金来源的充分性,明确第一还款来源,重点关注担保的有效性,防范以小保大、互相担保、连环担保造成的风险;保险机构应当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在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按照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年度投资策略,统筹安排债券资产的期限结构、品种配置、信用分布和流动性要求,进一步改善债券资产配置,防范错配风险。

此外,在当天公布的《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中,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回购融入资金管理,包括加强账户管理、强化成本控制、明确资金用途、控制融资规模、严格比例管理等。保险机构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保监会禁止的投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标准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高比例,须向保监会报告。

通知还强调,要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保险机构应于每季末15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债券回购利率水平、债券回购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偏离分析、交易量、交易对手、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情况;融出资金逾期7天,无法收回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1%时,应当及时报告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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