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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运营必须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

2012-01-12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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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后,校车使用必须要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保险。乘客在乘坐中,受到伤残、死亡等伤害时,承保的保险公司就会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治疗费或身故金。

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保险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将作为校车使用许可的前置条件。

业内人士介绍,由于校车在车型、安全技术标准上参差不齐、没有严格的审核标准以及很多校车都是私车,被保险人经常会抱着侥幸的心理,仅投保交强险来节省成本。据悉,甘肃省正宁县“11·16”特大交通事故和刚发生的江苏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校车侧翻事故中的校车都是仅投保了交强险,而并未投保其他车险产品。

目前,我国只规定了交强险这一强制责任保险。在实践中,虽然北京、上海等大部分城市的长途客运车、公交车普遍投保了座位险,但这一险种还不是强制责任保险。在《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才首次将投保“交强险”和“座位险”这两险,作为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前置条件。投保了座位险,就是乘客在乘坐中,受到伤残、死亡等伤害时,承保的保险公司就会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治疗费或身故金。不过,在该条例正式通过并实施之前,校车是否投保座位险,仍将由被保险人自主决定。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保险与精算学系教师万喧表示,鉴于当前各地校车自愿投保不足现象的普遍性,为加强对未成年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所规定的校车是指“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校车)的保护,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校车投保“双保险”,是完善我国校车安全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近来频发的事故,更进一步印证了尽快颁布并实施《校车安全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王主任称,现阶段,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严重。因此,无论是校方还是家长都应该积极对待投保事宜,投保额度也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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