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寿险〔2012〕752号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的请示》(交银康联发〔2012〕186号)收悉。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核准秦国辉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您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影响正常浏览和使用!建议使用以下浏览器!
您也可以扫码下载新一站保险App随时随地选保险
- 扫码下载新一站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