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情况
张先生,今年30岁,已经有了医保,去年初购买了商业重大疾病险,去年底母亲查出肝癌晚期,经过治疗后最终还是不幸去世,所以想为自已加强防癌方面的保障。
理财建议
友邦康爱II保险计划
由主险和附加险组合而成。
主险可选《友邦康爱II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II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II六十五岁两全保险》
附加险可选《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十六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二十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及《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经过了多次咨询交流后,张先生选择投保友邦康爱II保险计划.购买了《友邦康爱II六十五岁两全保险》(主合同)、《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附加合同一)和《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附加合同二)。主合同的缴费期为10年,保险期间至65岁,某先生每年需缴纳的保险费为2,811元,其中2,800元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一的年缴保险费(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1元为附加合同二的年缴保险费。这样,某先生享有的保险保障是:恶性肿瘤保险金10万元、身故保险金最高可达29,680元、满期金29,680元(等值于2,800×10×106%)以及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保险保障。
保障利益
1、假设张先生于第二保险单年度不幸身故(非恶性肿瘤),可获身故保险金,相当于已缴保险费(不含附加合同二的保险费)的106%,共计2,800×2×106%=5,936元。
2、假设张先生于第七保险单年度,经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的,可获附加合同一的恶性肿瘤保险金10万元,附加合同一的效力终止,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二仍然有效并可豁免保费至保险期满,如某先生在65岁保障期满时仍然生存,可获满期金,相当于全部已缴保险费(不含附加合同二的保险费)的106%,计2,800×10×106%=29,680元。
3、假设张先生年满65岁,且没有患恶性肿瘤,可获满期金,共计2,800×10×106%=29,680元。
总结
1、这是一款带有返还属性的防癌险。按照主合同和附加合同一所缴纳保费的106%来返还保费。
2、保障性高。经确诊后三十天仍生存,给付10万元的保险金,可以及时医治。加上医保的保障和原有的重大疾病里的保障,可以提供比较充足医疗费用,不会给家庭造成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