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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新政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单独建账

2012-04-0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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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大力发展,各地方也都积极响应。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养老制度的发展,让我国养老制度更贴近民情,浙江出台了新政策。

浙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单独建账,出台配套措施细化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方案。

国务院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3个月后,首个由省级行政区出台的相关配套措施在浙江出炉。

昨天,《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浙江省政府已经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框架,其中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将按照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采取区别对待政策。

浙江省日前出台的方案规定,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均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于今年3月,当时,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此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事业单位工资连续上调,退休人数增加。由于事业单位退休费与退休人员退休前工资额直接挂钩,政府财政负担十分沉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此前曾表示,改革的内容,重点在于建立新的机制。

根据上述试点要求,浙江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采用区别对待:以实施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配套措施还明确表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具备条件时,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为完善改革,浙江已经或还将修订和制订一些新的政策法规,如《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的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3.5万多家事业单位中,有66.7%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98.9万名工作人员中,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61.8%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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