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日前联合下发了《福建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实施办法》,以鼓励更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保障残疾人个体工商业主晚年生活。
按照办法,对于经营收入低于上年度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将按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15%-4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补贴比例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即以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上一结算年度内实际缴纳城镇养老保险金额为依据,核准补贴。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个体户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