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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推出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2-04-05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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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大力发展,各地方也都积极响应。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更贴近民情,长春出台了新政策。

27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出台了《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按照规定,我省“五七家属工”缴费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今年11月1日。

“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在辅助性岗位工作,但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人员。为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我省将“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五七家属工”参保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进行,但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

申请参保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城镇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工作满3年、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2010年11月1日前具有吉林省城镇常住户口。

3、2010年11月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缴费比例如下: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基础,参保人原所在企业、行业按个人缴费的一定比例配套缴费。

个人缴费: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5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在按照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距73周岁的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月),年缴费标准为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4%记入个人账户。

企业、行业单位缴费:参保人原所在企业、行业单位,按照个人缴费全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行业单位和中直、省属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到位。

政府补助:企业、行业单位确无缴费能力或因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无力缴费的,由原企业隶属的同级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基本养老金计发: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未满73周岁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为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金额除以本人年龄距73周岁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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