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险?我国应该发展董事责任险吗?当前在我国发展董事责任险有哪些障碍?
这种保险让人喜的原因有三: 一是该险种的市场潜力巨大。这种保险在发达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常畅销的险种,而在我国保险市场却是一颗刚被发现的新星。有数据显示,世界各国的高管责任险的每年保费收入估值为92.5亿美元左右,而美国市场所产生的该类产品的保费大约就有80亿美元左右;过去10年间,欧洲市场的这一保费大约10亿美元左右,而亚洲的只有1亿美元左右。据了解,美国有超过95%的上市公司为董(监)事及高级职员投保了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香港董事责任险的购买率也达到了70%。而内地上市公司投保董事责任险的不超过2%。 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专家分析指出:“由于追究责任的情况在国际间日趋盛行,董事及行政人员责任保险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越来越重要。以保险方式进行风险转移,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应该经常采用。中国内地和香港需要董事及行政人员责任的风险转移,以支持经济发展。因此,保险及再保险可借鉴他们在世界各地的经验,为中国内地和香港提供高管责任险。这将会成为一种能持续增长和具利润潜力的保险产品。” 二是法律的完善将刺激高管责任险的需求。其实,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早在2002年就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但那时,不仅中国的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承保经验有限,而且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在旧《公司法》规定下,公司董事需要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对公司,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如: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董事是否承担责任在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中未作规定。同时,董事责任也仅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当股东和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失时,并无权请求董事赔偿。高管人员法律责任规定的不明确,使得责任承担落实得不具体,自然无法增加高管责任险的有效需求。因此,该险种在推出时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冷遇。但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实施后,根据新的法律,董事及高管人员将负有更多的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修改司法解释,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权,不再设置前置程序。高院的考虑无疑将保护更多投资者的利益,使得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更大的责任风险。因此,新法的实施无疑将会刺激高管人员对该险种的需求。 三是作为新险种可以成为保险公司保费的新增长点。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股市的繁荣,上市公司的数量也会有大幅度的增加,这些都将把对高管责任险的潜在需求变为有效需求。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个市场一定会成为带动公司保费增长的新推动力。 但是,如果要真正把这种喜悦的预期变为现实,也并不容易。保险公司在这个业务的开拓和经营上,也面临不少忧虑。 首先,该险种的保费厘定并不容易。一般说来,对于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都会从职业种类、工作场所、业务数量、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水平、工作责任心和个人品质,以及责任事故的历史索赔情况等方面进行费率厘定。具体到高管责任险的承保,由于每个公司的高管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不同公司应采用不同的费率标准。通常而言,保险公司应从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层素质及经历、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未来的发展战略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但由于这些因素本身的特点,加上保险公司自身能力的限制,所以很难作出准确评估,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和保险公司,费率标准成了双方分歧的焦点之一。 其次,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制约了高管责任险的实施。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险公司无法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由此可能形成巨大的潜在风险,使得保险公司的要求非常苛刻。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更倾向于经营稳健、规范和有知名度的大企业,而规避那些无知名度、规模较小的企业,因此绝大多数公司被拒之门外。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相当多数企业缺乏有效的离任审计,很多公司的高管对前任的遗留问题并不完全清楚,在这种基础下作出的决策很可能会偏离正确的轨道。 第三,责任范围的界定较难,缺乏可操作性。高管责任险只对行使正常职权时所造成的责任进行赔偿,而不包括对违反法律法规等非职权行为造成的责任。一旦企业高管的行为被裁定触犯了相关法律,保单将失去保障效用。但在实际中,上述两种责任经常是混合在一起的,保险公司很难明确两种责任的界限并将不同责任所造成的赔偿金额区分开来,这也导致了高管责任险在实际操作中难度极大。
你好: 我也来学习啦,希望能多学点东西来丰富自己。 学习、学习。
看看能不能帮到您: 2007年3月23日 10:14[世华财讯]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22日表示,当前有关各方正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的发展。这对完善国内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加强对证券市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将具有深远意义。据上海证券报3月23日报道,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22日出席“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与风险管理论坛”时表示,当前有关各方正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的发展。这对完善国内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加强对证券市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将具有深远意义。据介绍,近年来,先后有多家上市公司被中小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其年度案件数量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而有所上升,这些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相应的索赔金额也逐年上升。推动董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的发展,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转嫁上市公司管理责任风险,保护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尤其是独立董事的权益,使其可以独立、有效地行使管 理和监督职责。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通过保护证券市场中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其针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的合法索赔得到充分赔偿,从而促进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断得到完善。据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能否以及何时出台、如何才能适应我国法律环境及现实国情,尚待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共同研究。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功能和广泛的社会公益性。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佩服你们向你们学习
所谓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amp;O保险),就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将它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有了Damp;O保险,赔偿问题就能够在一定程度得到保证,所以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不仅需要有法律、法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更应该有相应的制度,使这种权利能够实现。 董事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相当普及,但在我国至今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其实,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对建立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都有重大意义。所以应该在我国慢慢普及起来! 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的险种,其属性为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董事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为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因而将受财产上的损失,具有合法性、经济性的特征,其存在于赔偿责任发生时的被保险人——董事。 了解不深希望对您有用。
lemom: 你好!看见你今天提了很多和平时不太一样的问题,对于在葵网都是以寿险业务为主的业务同仁们,相信大家都通过你的问题学习到了知识,谢谢你! 责任险分很多种,高管责任险和医生责任险都为其中的种类,但是均为职业责任险的种类,例如我所在的公司,就给全体经纪人上了团体的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险,对于公司而言也是职业责任风险防范的方式之一。 交流了, 祝:一切顺利!
这个我也是第一次听说呢,我也学习了!!!!!
这个我也是第一次听说的,我也来学习了,真佩服你,懂得这么多,向你学习了。
学习了 谢谢了
高管责任险,又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mp;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属于职业责任保险中“过失与疏忽保险(Errors and Omissions Insurance)”的一种。它通常是指公司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公司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通常由公司出资,为高管人员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