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底,单位运输车剐蹭了电线杆。当地电管所要求现场理赔10万元,后协议,给了1万元现金和一张2万元转账支票后放行我单位车辆,待核定具体维修费用后多退少补。我公司在事故现场已经报交通队及保险公司备案。 我公司投保的三者险是10万元,电管所向保险公司出具的维修清单价值约7万元,但保险公司核定定损价值是1万元。电管所仍要求我公司赔偿全总部金额,因此三方始终没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要求电管所出具1万元的维修发票,但电管所不肯出具。现在保险公司因此事故时间拖得太长,都一年了,要求撤销报案号。就是说保险公司1分钱不赔给我单位,而我公司却仍欠电管所4万元钱。 想问一下保险达人,这事真有这么复杂吗?电管所不出具发票,保险公司就不能赔钱吗?我单位出发票行吗?少损失些是些呀,民营企业真是不容易!
您好: 你所提到的理赔问题。第一要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调解协议书。第二保险公司定损时是有三方在场核定的,不是一方说的,第三电管所收取你的钱是应该出据国家税务发票的,那有收钱不给发票的?第四保险公司理赔是要被保险人出据有效证据的,你单位出发票是不符合理赔要求的,赔符也是按定损价格赔符的。如果电管所不出具发票和修理清单你可以不符款,也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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