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您好! 97年3月,一学生意外右小腿骨折在7月已经在连云港太平洋保险得到了理赔,在08年10月该学生在同一医院做了钢板拆除术的,理赔的说超过了180天,不能赔。是这样吗?
您说的是不是07年3月理赔了第一次,08年10月再去理赔时,保险公司拒赔?不知道您是什么时间购买的保险?按您上面的时间来看也过了1年了。大部分意外险都是保障一年的。另外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恩继续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延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金额除外)止。上面的拒赔是依照合同办事,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在我们跟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保险公司)也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责任等都白纸黑字一条一条例名的非常清楚。在这里也要提示各位已经购买了保险的朋友,一定要清楚自己的保险责任,在保障范围内行使自己的保障权利。
您说的我搞不懂,该学生投保的是什么险种?意外医疗保额是多少?保险生效日是何时?保险期间是多长时间?是否在同一家公司续保?第二次手术距离当期保险到期日多长时间?第一次手术时报销了多少?这些都很关键。
去交涉一下,一定要强硬,看看是否可以赔。保险合同有规定,超过180天,是不赔。但是,这些规定,必须是合理和人性的。 钢板和钢钉,不可能要求客户180天之内拆,更不可能一辈子不拆。180天的规定,人性化的理解,应该是,当初没有的症状(或者自己没有去治疗),超过了180天,保险公司比较难以确定二者有因果关系。但是,您的情况,是确定无疑的关系,如果不赔,你们可以去找有关部门投诉。祝好运!
根据合同规定是不能赔付的,因为已经过了180天的期限,这是合同的约定。这个没有必要投诉或者去吵,因为合同就是这么规定的。如果到180天治疗期的时候可以认定为残疾,那么可以申请残疾理赔。
上面是照着我自己购买的意外险的合同打的,有点笔误,保险恩应为“保险人”,也就是指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