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间,社保是有减免优惠政策的,那么具体的政策是什么呢?
这里的疫情期间,主要是指2020年:
(1)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3)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还会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