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合同定义的35 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合同定义的10 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中较小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①基本保险金额的20%;
②5万元人民币。
轻症疾病: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轻微脑中风、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心脏瓣膜介入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视力严重受损、较小面积Ⅲ度烧伤、主动脉内手术、重度头部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