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合同生效起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流产保险金: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自然流产或治疗性流产,且流产发生时妊娠已满12孕周,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合同终止。
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附属被保险人经指定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合同终止。无论附属人数之多少,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