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状态可以是新发、复发、转移,也可以是持续。
但是如果选择投保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且被保人所患重大疾病不是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那么合同终止;
如果选择附加后,且被保人所患重疾为恶性肿瘤,那么消费者无须再继续缴纳恶性肿瘤确诊日后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其他责任效力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