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障:保障105种重大疾病,分为5组,可赔付3次。首次重疾赔付下列二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首次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保单现金价值。
第二次重疾确诊需要距首次确诊180天后,首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赔付100%的基本保额。
第三次重疾确诊需要距第二次确诊180天后,确诊首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赔付100%的基本保额。
3、轻症疾病保障:保障45种轻症。可赔付三次,间隔期为90天,每次赔付30%的基本保额。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罹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