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将下属企业买断后注销,失业职工未予安置,拖欠工资无从发放,工龄补偿和社会劳动保险费无人交纳,为维护自身权益,其中三名职工走上法庭讨要说法。10月26日,邹城法院审结了这起拖欠工资、工龄补偿、社会劳动保险费纠纷案。 据了解,常某、盛某、齐某系山东省某输油管理处家属服务站职工,该家属服务站隶属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某管理处。上世纪70年代末,常某、盛某由被告招收为大集体职工,齐某调入被告单位后,也纳入大集体管理。1994年三人纳入行政科管理,至企业被注销前,一直从事清洁工作。1998年10月,被告将其下属企业家属服务站买断,从业人员另行安排,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了该站,同时向39名在职及不在职职工承诺每人平均发放补偿费8000元,三原告拒绝签收。之后,因与被告协商解决善后问题无果,三原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被告及所属服务站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发给原告每人21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承担三方金额50%的额外补偿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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