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依据此条的规定,(1)该强制性保险只承保机动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第_三人所遭受的损害;(2)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3)该强制性保险有一定的责任限额,保险人只在该限额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交强险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除保险公司、投保司机外的那方)的人身财产损失提供补偿。避免车祸后,司机和受害方都没有钱而延误治疗的情况发生。
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做事故登记、判定责任方,保险公司也会派遣查勘人员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视情况而定),以便后续理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