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楼上的同仁,是文化太低了,还是被保险公司真的洗脑了?对于这个问题,我多次向保险公司反映,包括中国人寿广东省分公司到惠州调研时,提出不要侮辱代理人的智商。 首先,要明白“解散”,“破产”,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解散”是企业自我经营,自我管理的公司行为。《保险法》之所以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散,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是因为基于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财产保险业务都是一年期的短期业务(有的还不到一年):而人寿保险的业务,保障的期限是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如果人寿保险公司的股东(包括外资股东),恶意的在一定的时候,以某种借口“解散”,就是老百姓说的股东散伙了、公司跨了、公司倒闭了,哪中国的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又有谁来保障呢? “破产”既有公司行为,主动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也有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又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说到这里,还要谈到另一个词“倒闭”,“倒闭”在《企业破产法》里没有这种提法(包括《保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09月26日起施行)。这只是老百姓口头上的习惯叫法,意思说公司跨了、公司关门啦、老板跑啦,单位不存在啦,老百姓既不懂“撤销”、“解散”、“破产”,也不问什么原因,就是“倒闭”了,所以、老百姓口中的“倒闭”,可能是“解散”,可能是“撤销”,也可能是“破产”。 其次,《保险法》第92条白纸黑字的规定了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是怎么处理的法律规定。 最后,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09月11日保监委以保监委令2008年第2号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楼上的有些同行,不要把2002年10月28日修改的旧版的《保险法》拿来卖弄,保险代理人还不知道《保险法》2009年02月28日已经过第二次修订,新版《保险法》自2009年10月01日起施行。
您好,感谢你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5条规定: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能合并兼并,不能倒闭。所以可以大胆,放心的购买保险,但一定要找到适合你的保险产品,谢谢。
太好了,能提出这样的看法,说明您很用心。其实国家已经考虑到了保险公司倒闭的问题了。有保险法在。您不必担心。美国经济危机了,银行都倒闭了,但是政府还依然去救保险公司,为啥?无论谁当政,都会考虑国计民生的问题。如果您有时间可以通读保险法,国内的国外的都行
你们是否读懂了保险法?为什么是分立、合并?任何公司都可以申请破产!只是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在破产时只能分立或者合并,保险法说不可以解散,没说不可以破产。
你好, 从法律上讲保险公司也会破产和解散,但是国家为了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对保险公司破产及后续事宜从法律制度上做了特别安排,及时保险公司破产解散,客户的保险利益已让收到保险。您大可放心!
您好: 以上伙伴说的很对,国家《保险法》有规定的是不允许破产的,您大可放心。
您好,根据《保险法》九十八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公司除分裂、合并外不得解散。所以人寿保险公司是不容许破产的。如果分裂、合并,其债权债务都得负责。所以您不必担心,可以看一下2008年金额危机之下,美国的AIG就是最好的例子。
您放心! 银行可以申请破产,人寿保险公司不可以,最坏的情况下是被兼并。
朋友您好!您不用担心,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买保险就是买平安,祝您一生平安相伴!
你好。保险公司不可以申请破产,也不允许被破产!但可以被重组或被合并的。请您放心
国家立法规定不允许破产的,放心吧,安全。
您好: 根据《保险法》九十八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公司除分裂、合并外不得解散。所以人寿保险公司是不允许破产的。
您好!国家《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可以,也不允许被破产!但可以被重组或被合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银行有银监会,保险有保监会,证券有证监会,不管保险公司处在什么阶段,您都可放心,您的相关利益一定不会受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