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楼上的同仁,是文化太低了,还是被保险公司真的洗脑了?对于这个问题,我多次向保险公司反映,包括中国人寿广东省分公司到惠州调研时,提出不要侮辱代理人的智商。 首先,要明白“解散”,“破产”,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解散”是企业自我经营,自我管理的公司行为。《保险法》之所以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散,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是因为基于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财产保险业务都是一年期的短期业务(有的还不到一年):而人寿保险的业务,保障的期限是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如果人寿保险公司的股东(包括外资股东),恶意的在一定的时候,以某种借口“解散”,就是老百姓说的股东散伙了、公司跨了、公司倒闭了,哪中国的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又有谁来保障呢? “破产”既有公司行为,主动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也有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又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说到这里,还要谈到另一个词“倒闭”,“倒闭”在《企业破产法》里没有这种提法(包括《保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09月26日起施行)。这只是老百姓口头上的习惯叫法,意思说公司跨了、公司关门啦、老板跑啦,单位不存在啦,老百姓既不懂“撤销”、“解散”、“破产”,也不问什么原因,就是“倒闭”了,所以、老百姓口中的“倒闭”,可能是“解散”,可能是“撤销”,也可能是“破产”。 其次,《保险法》第92条白纸黑字的规定了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是怎么处理的法律规定。 最后,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09月11日保监委以保监委令2008年第2号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这个是不行的!国家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这个不单是我国规定的,同时也是国际通行的。而且即使保险公司被并购了,已购买的保险也会得到转移并继续生效。这个所以在你购买保险后,是不用担心因公司的问题而导致你的保单失效。
人寿保险公司除了分立合并以外是不能宣布破产的.
保险公司只能允许兼并不允许倒闭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你好,同意以上所有的说法。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你好!【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裂合并外,不得解散
您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公司除拆分和合并是不可宣布破产的!祝你平安!
你好: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公司没有破产的,。经营不好的可以重组或者合并,这是保险法的规定
您好!只许分立或合并~~
你好!不可以被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