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0);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1)、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3)的机动车(见9.14);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5)期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见9.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7)。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