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2004年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2004年,康宁公司推出了一份定期保险产品,旨在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根据该保险条款,客户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以换取在特定保险期限内获得一定的保险金额。这种保险通常适用于那些希望在特定时间段内获得保险保障的客户。根据2004年康宁定期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是客户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方面。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期限结束时,如果客户发生了意外或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客户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金额。保险期限则是客户购买保险的时间段,通常可以选择5年、10年或更长的时间。此外,在2004年康宁定期保险条款中,还会包含一些特定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客户需要仔细阅读这些条款,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保险赔付,以及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同时,客户也需要了解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以确保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以保证保...

新闻 2004年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惠州中国人寿的网友 :你好!你的意思是说自己1973年出生,购买了我公司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10年缴。现在10年的缴费已经缴完了,可以拿回多少钱?是吗????《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有十年期的缴...查看详情>

知识 2004年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咨询内容:国寿康宁定期和终生保险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哪些疾病? 国寿康宁定期/终生保险保障的身体高度残疾包括哪些?咨询网友: 佛山 poket专家解答:广州 中国人寿 叶秋生 康宁终身保险和康宁定期保险的重疾和高度...查看详情>

案例 2004年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条款  (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查看详情>

拓展 2004年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高速路上,两车相撞,造成4死6伤。6名伤者和3名死者的家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近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条款中按事故所负责任比例赔偿的约定不符合《道法》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判决...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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