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经查明,事故发生时,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慢行,未保持安全车距,与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使李某某受伤。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张某某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张某某在本案中负有主要责任,且造成了李某某的重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判之日起十日内不得上诉。如不服本判决,可...

新闻 机动车交通事故判决书

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机动车受到交强险的保护。近日,保监会发布2016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从数据看来,在2016年间,交强险保障车辆不断增多,但是承保亏损却在...查看详情>

知识 机动车交通事故判决书

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适用于依法可以上道路行驶的任何机动车。 摩托车也不例外,要想上道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查看详情>

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判决书

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判决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若涉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索赔的法律程序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案件事实,做出的正式裁决文书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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