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应当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并不一致,但通常从6月或7月份开始发放。因此,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若从事高温作业,可向用人单位申请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和申请流程可咨询当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以确保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所在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并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确保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