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发布日期: 2016.09.12
导读:问:幸福人寿的幸福双喜盈门,是第二年就能给分红吗? 答:保险公司的分红是不确定的 你买保险不能只看分红 首先要看的是保障功能 然后再看分红 分红是要看保险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 是不是一家你能信赖的保险公司
问: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答: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给你上保险的人咨询! 平安寿险这边如果在缴费期内是可以申请附加医疗险种的!
问: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答:您好,每款保险都有他自身的价值,并不是适合所有人的,建议你还是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到保险公司再结合具体的险种对比选择,买到适合的保险才是好的保险,祝好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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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6000元 |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自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交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且在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10万元 |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对于投保时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第一级或第二级残疾(详细定义见附表一),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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