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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发布日期: 2015.08.14
导读:问:泰安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依据《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贷款额度为已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截止需贷款前一个月的结存余额的1-10倍(最高不超过10万元)。问:泰安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擂鼓石大街。擂鼓石大街与龙潭路交界处西50米路北。 公交:15路、3路。 联系电话: 贷款咨询6278081,建行6278072,交行6278082,农行6278092,中行6278101
问: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证明材料?需要多少... 答:各个城市的公积金贷款基本上是一样的 具体请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90648843.html 这里回答的比较完善。
8月14日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管[2014]148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长贷款认定时效。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原1年内延长至2年内有效;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证约定的合同成立日期之日起由原6个月延长至1年内有效。
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一)省内异地缴存,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省内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夫妻双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见附件),可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二)省外异地缴存,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省外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户籍地为我市范围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夫妻双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三、异地贷款担保方式按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简称贷款办法)规定执行。其中:选择自然人保证的,保证人仅限于在泰安本地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选择房产抵押的所提供的被抵押物限于泰安本地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二手住房的,必须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
其他事宜参照贷款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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