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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 2015.10.06

导读:问: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住房公职金只能通过买房,租房和装修方式提取,其他方法的只能找一些公司帮忙咯!
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您:在本市购房且资料... 答:没事,是汇缴,不提提龋是单位帮你存了812元进去你帐户而已。
问: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 点申请公积金提取没有反应是什... 答:如果你的浏览器是IE8.0以上,请设置使用兼容模式浏览公积金网,按钮就不会失效;前台提取预约我是外地购房,不能进行提取预约,只能进行前台预约。兼容模式设置:菜单->设置->F12开发人员工具->浏览器模式->(IE8\9\10)兼容模式,按钮就会生效。

自中心下发《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不少职工、业务网点对通知的内容存在疑问,现就收集的主要问题汇总并明确具体操作如下:

1、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为夫妻关系的,可提取额度是否需按通知内容按产权份额进行划分?其中一方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应如何划分可提取额度?

答: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为夫妻关系的,房屋(或购房合同)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划分;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金额无需划分,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若其中一方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也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操作。

例1: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只有A、B两人,且两人为夫妻,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中明确划分产权为A占60%,B占40%,则A、B的个人可提取总额分别为购房总房款的60%、40%;若A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B只可提取属于自己名下的40%。

例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只有A、B两人,且两人为夫妻,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中无明确划分产权,则A、B两人共同享用该套房屋的可提取总额,不必划分;若A或B任一方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无需划分个人可提取额度,由有缴存的一方全额提取,无缴存一方日后缴存时,再增加共同提取人。

2、房屋有两个房屋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的,其中有产权人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应如何划分可提取额度?

答:房屋两个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的,无论产权人有无缴交住房公积金,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划分;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例1: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有A、B、C三人,有明确划分A占10%,B占30%,C占60%,其中C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A、B的个人可提取额分别为购房总房款的10%、30%;日后C有缴交住房公积金,添加共同提取人后,按占比提取属于自己名下的60%。

例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有A、B、C三人,其中C无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明确划分三人产权占比份额,则个人可提取额则平均划分,即每人可提取购房总房款的三分之一;日后C有缴交住房公积金,添加共同提取人后,按占比提取属于自己名下的三分之一。

3、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其中一个产权人的配偶(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无名字)申请提取的,可提取额度如何划分?

答: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其中一个产权人的配偶(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无名字)申请提取的,夫妻两人共同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该产权人所占该套房产的比例。

例: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有A、B两人,产权划分比例为60%、40%,A的配偶C提取时,与A共同提取购房总房款的的60%,不必划分;产权无明确划分的,则A、B平均划分产权,各50%,A的配偶C提取时,与A共同提取购房总房款的50%,不必划分。

4、同一套房产,某一产权人在8月1日前已办理了提取手续,另一产权人在8月1日后首次申请提取的,是否需要按新通知内容划分额度?

答:不需要。职工首次申请的时间按经办网点收到且符合办理提取手续条件的该套房屋的资料之日计算(包括职工在网上上传提取申请预登记及异地购房通过网点上报中心后台)。因此,属于此种情况的,无需按新通知的内容办理,按原操作方法计算予以办理即可。

5、8月1日后,职工首次办理提取时,提供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是否需按产权人数量平均划分可提取额度?以后提取时提供的房产证中明确了产权份额的,是否需要按照房产证上的份额重新进行划分?

答:2013年8月1日后,职工首次办理提取时,提供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中有多个产权人且没有明确产权份额,产权人属夫妻关系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无需按产权人数量平均划分,可共享提取额度;产权人不属夫妻关系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划分。

职工之前持购房合同办理提取手续,之后该套房屋办理了房产证并持房产证来提取时,房产证中明确了产权份额的,无论产权人是否夫妻关系,个人可提取额度都按产权份额分别计算。

6、职工以按揭方式申请提取的,按照新通知内容提取完购房本金后,再申请提取利息,利息是否也需要按份额进行划分?提供的贷款还款清单没有加盖银行章的,是否作为还款凭证?

答:2013年8月1日后,职工以按揭方式申请提取的,需按照新通知的内容提取完购房本金后,再申请提取利息,利息额也需要按通知内容进行划分。

银行出具的还款的清单没有加盖银行章,可作为还款凭证提交,业务网点审核时应结合相应的查询系统中的还款金额进行审核。

7、2013年8月1日前去网点以按揭购房条件办理了首次提取手续的职工,可提取总额中未给予合计贷款总利息,可否回原网点申请按原操作流程更正可提取额度?

答:可以。申请更正时,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按揭合同原件到原受理网点申请更正可提取额度。

8、职工申请提取的房屋有两个提取人且属于夫妻关系的,没有明确产权份额可共享提取额度,那么是否要求职工提供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答:需要提供。若房屋的两个产权人属夫妻关系,且没有明确份额的,职工提取时要求职工提供结婚证,个人可提取额度才可不按产权人数量平均划分,不能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个人可提取额度可暂按产权人数量平均划分,下次提取时提供结婚证再申请变更为共享可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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