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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调整公积金存缴比例的基数

发布日期: 2015.12.08

导读:目前哪些情况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提取?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我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于5月和6月连续进行了两次调整,目前按照最近一次调整政策在执行。

7月23日讯,今年以来,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相关政策调整较以前频繁,因此有不少新购房的读者欲咨询,目前哪些情况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提取?为此,记者与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联系,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了解。
 
公积金贷款利率连续下调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我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于5月和6月连续进行了两次调整,目前按照最近一次调整政策在执行,即从今年6月28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之前的1.85%下调至1.6%,下调0.25个百分点;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之前的3.75%下调至现行的3.5%,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之前的3.25%下调至3%,下调0.25个百分点。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开始调整
 
据了解,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保〔2008〕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对我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市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单位录用的新参加工作职工,缴存基数按照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按其调入单位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什么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特别提示:
 
1.如果全款购房,使用房屋产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每个房产证只限提取一次。
 
2.如果是贷款购房,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关于缴存基数下限、上限及其缴存额上限方面明确规定: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哈尔滨市2014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16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1050元/月;双城、五常、尚志900元/月;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850元/月),上限为2014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288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93元。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于2015年6月15日至9月30日到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基数调整业务,2015年1月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差额应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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