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投保注意事项解读
发布日期: 2012.03.25
导读:重大疾病险,简称重疾险,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一旦出现保单中规定可保的情况后,客户应该立刻同保险公司联系以获得理赔。
2007年8月1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开始实施,随着重大疾病保险必保疾病的种类和定义有了统一的规定,新版重疾险的投保呈现出稳步上升趋势。在重疾险的投保方面,投保者还要注意以下投保事项。
保费不应成为选择标准
面对各家公司不同类型产品的新重疾险,承保费率成为不少市民挑选重疾险最主要的标准。事实上,新一代重疾险保障范围差异极大,保费绝不应成为选择产品的唯一标准。还应留意重疾险的额外保障等具体保障利益的差异,重点比较一下重疾险产品的承保病种,以及这些特有的承保病种的理赔依据标准。例如,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太平洋寿险、太平人寿等推出的新重疾险产品,除了6种必保“核心疾病”之外,也全部将其余19种《规范》内出现的“自选”病种纳入了自己的产品保障责任中。
此外,不少保险公司的新版重疾险产品还在25种疾病之上,增加了新的承保病种,如平安的新款重疾险产品系列在25种规范定义重大疾病之后,对女性客户增加了5种大病,对男性客户增加了3种大病。而不少产品则对重疾附加一些特色的保障利益,如信诚人寿新产品将保障范围扩展到28种,而且还增加了“其中10种疾病享有基础保额15%的及时援助利益”的特色条款。
并非承保病种越多越好
依照前述,是否保障范围越广就越值得投保呢?按照《规范》要求,重疾险必须包括6种疾病,包括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之所以把这些列为必保疾病,主要是因为这些疾病发病率高,危害性大。
新规统一了重疾病的定义,但对除重疾病保障之外的其他利益,保险金额的给付方式等项目均未统一规定,而这些额外的保障项目直接影响着重疾险的实用性。
何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重疾险的贵宾套餐,而邻居李小姐同样投保该保险公司的黄金套餐,保额都是10万元,缴费期限都为20年,所保的疾病病种也没有差异,却比何先生每年多缴保费1500元,20年下来,要多缴3万元保费。
对比两人的保单,李小姐多缴的3万元保费,主要是由于黄金套餐给出了更高额度的身故保障利益并增加了重疾的住院利益。对于需要时刻准备好专门的资金解决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来说,黄金套餐更合适。但对于不是十分看重身故保障的保户来说,就需要斟酌是否有必要支付更高的投保成本换取高额度的身故保障。
并非是癌症就保
保险专家称,大多数重疾险的索赔都是由于癌症引起的,因此,在招徕客户时,“买了重疾险,是癌症就会赔”常常成为业务员挂在嘴边的话。实际上,并非所有的癌症都在保障范围内,例如,女性很关注的原位癌和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在很多产品中就属于免责范围。据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解释,原位癌多发于口、唇、咽喉、肠胃肺甚至皮肤等处,严格意义上讲并非是“癌症”,在医学上与恶性肿瘤有较为清晰的区别定义。手术切除可完全治愈;皮肤癌在我国发病率很低,且我国绝大多数皮肤癌患者只要进行局部切除就可治愈,治疗不复杂,费用也不高,治愈后对身体不会造成重大损害。所以,国内外绝大多数重疾险合同均把原位癌和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排除在责任之外。
此外,根据《规范》中的重疾定义,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对部分重疾设置一定的年龄限制,如患双耳失聪、双目失明、老年痴呆症、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和语言能力丧失6种疾病,保险公司可仅承担在某年龄之前或之后的保障责任,但要在保险条款中进行特别说明。为此,投保人在选择重疾险时应重点关注保险条款中对于年龄的规定,然后根据自己的年龄和产品保险期限来判断保险产品中该病种的承保范围是否有意义。以下是几种市场上常见的重疾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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