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车主夸大损失索赔无效
发布日期: 2012.02.20
导读:车主作为车险的投保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不能无故夸大损失。
捷达车行驶中拖底,车主宋某却夸大损失,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索赔3.8万余元。获悉,东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认为该车的大多数损坏与拖底无关,支持了宋某1590元的诉求。
宋某起诉称,去年4月16日上午,他开的捷达车与路面挡水坡发生拖底,随后联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定损,定损员确定损失金额仅为1500元。车辆修理过程中,维修站又发现了其他损坏部件,如皮带断裂、发动机严重受损。他多次联系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未果,便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车辆损失3.8万余元。
对此,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认为这些更换项目与拖底事故无关。经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捷达车事故损失与维修项目的关联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与拖底事故具有关联性并且实际进行了更换和维修的配件价格不高于1590元。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支付宋某车辆修理费1590元,承担诉讼费用,驳回了宋某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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