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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分析

发布日期: 2015.06.17

导读:新一站保险网为您介绍: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责任保险产生的历史并不久远,它最早开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就已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45%~50%,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30%以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纷纷建立各种责任保险制度。我国虽然于1984年出现了独立存在的责任保险险种,2006年首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也挂牌开始营业,可迄今为止,系统性责任保险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我国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比例一直在3%左右,远远落后于工业化国家的同时,也落后于发展中国家。
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和快速工业化推进的过程中,已经和正在发生的各种责任事故,构成了国家发展美妙乐章中极不和谐的音符。例如,交通事故、矿难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因此,在各种伤害责任事故频繁发生的今天,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各领域的侵权责任风险将进一步加大的未来,责任保险作为化解责任风险和维护受害人权益的风险保障机制,也就应理所当然地成为人们高度关注并日益依赖的一种日常风险管理制度安排。
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虽然历经了三十多年,业务方面也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基本能够适应国家政策发展的需要,但就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而言,就各种日趋严重的责任风险事故而言,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还相当滞后。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滞后的根本原因是理念的不清甚至错误。一方面,政府没有将责任保险上升为一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制度来安排;另一方面,保险经营者仅从眼前利益出发,缺乏经营的动力,更缺乏长远计划。当然,法制建设不健全,没有专门的责任保险法律使责任保险经营缺乏强有力的依据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而从已经实施五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来看,虽然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各地的试点工作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总体而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标准、运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经营过程中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费率高、投保率与理赔率低的“一高二低”现象普遍存在,保险产品少而缺乏针对性,经营的专业化水平低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与运行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结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现状及其他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本报告提出了我国未来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发展的七个建议:
第一,将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制度来安排。即政府必须从根本上扭转保险是企业或行业自身的事而不是国家宏观制度中的有机构成部分这一错误观念,树立通过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民生福利的改善,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需要是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之路的科学观念。
第二,政府必须采取强势介入的方式来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鉴于绝大部分责任保险涉及到公众利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且多种责任保险虽然政府助推,但“只见行文,不见结果”的经营现状,政府在将责任保险当作制度建设的理念下,有必要采取措施强势介入以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一方面,政府可以在按照轻重缓急,分步骤、分阶段逐步推行强制立法,借助政府与法制的力量、加大财政与税收优惠的力度,进一步推动涉及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发展的同时,逐步引领其他责任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应培育国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地激活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此外,政府还必须快速提高监管水平,尤其是对相关责任保险“不亏且微利”或“不亏不盈”原则的实施要进行严格监督,以保证责任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第三,进一步强化责任保险法律建设。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缓慢,与没有专门的责任保险法律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亟须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责任保险法》,即尽快出台一部各领域协调统一、法律责任明确、保险经营措施具体、操作性强的责任保险法律,才是我国责任保险获得长足发展的有力保证。
第四,必须保证经营责任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最低限度是不亏损。作为企业,盈利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根本目的,如果责任保险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就必须保障其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最少不发生亏损。如果没有政策保障盈利,在目前车险发展势头强劲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性是不可能提高的。因此,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保障经营该类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而不使其发生经营亏损影响其在行业中的地位与发展(政府如果成立国有公司来经营责任保险则另论)。
第五,加快构建不同性质的保险企业依法平等参与责任保险市场竞争的制度环境。政府可以转变过去的发展思路,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来鼓励一些具备保险经营技术及人才优势的外资企业,以及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企业进入责任保险经营领域,促进不同性质资本的重组、联合和参与中国责任保险业改革,共同将责任保险建设成为国民的一种安全责任保障制度。
第六,加大力度推动财险业务结构性调整。国际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既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保险行业的实力是否加强、公司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尽管过去我国责任保险在财险中的比重很低,但在未来,财险行业或企业如果结合国家在生产安全领域、环保领域、运输领域、医疗系统等若干领域的责任安全管理力度,加大力度调整业务结构,同时,政府或管理者进一步因势利导,大力鼓励保险企业通过差异化竞争来共同做大市场蛋糕,则能够达到通过加强责任保险而全面提升行业的整体社会效应和发展空间的作用。
第七,高度重视责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储备。与一般的财险业务不同,责任保险因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对其业务经营与管理方面的人才要求更高,人才更是奇缺。因此,人才培养与储备是目前责任保险实现突破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
尽管目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但随着我国民事法制的日益健全化及政府的大力扶持,可以肯定,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广阔的,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成为整个保险业、尤其是财产保险业的重要支柱。
责任保险是随着科学进步、社会发展,特别是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而发展起来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责任保险因其覆盖面广泛,拥有广阔无限的市场前景。而若需实现我国责任保险的长足发展,更需我国相应法制的健全以及政府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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