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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规则(一)

发布日期: 2014.08.21

导读:问:试述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有哪些答:这个你直接查一下课本 就行了。内容比较多
问:试述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有哪些?答:不知道,你进保险上班吧
问:保险公司分业经营规则答:保险法里面有,给你付上,你看一下吧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92 条)

  ( 一)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此险种的运输工具包括法人所有的、合伙人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陆上、海上、水上和空中运输工具, 农业保险, 包括各种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

  ( 二) 人身保险

  我国的人寿保险是由专门的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 其主要险种包括人寿保险, 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及简易人身保险等险种,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

  ( 三) 进出口货物保险

  进出口货物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 四) 国际运输工具保险

  国际运输工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远洋船舶保险, 飞机保险,汽车保险。

  ( 五) 涉外保险

  涉外保险的主要险种有涉外财产保险, 展览会责任保险, 工程保险, 海上石油开采保险, 核电站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投资保险。

  二、保险业务的划分( 第92 条、第93 条、第102 条至第104条)

  ( 一) 分业保险

  本法第92 条规定,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公司划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两类经营实体, 业务互不交叉。

  ( 二) 再保险

  1.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业务范围内的再保险业务, 即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 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基础, 是对第一次保险的再次保险。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 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 一方称为分出公司, 一方称为分入公司。再保险合同的标的, 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 而是对分出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约定的补偿。

  2. 再保险的种类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是比例再保险, 指原保险人将其所收保险费的一部分给予再保险人, 并按再保险人的保险费占自己所收保险费的比例把保险责任分配给再保险人。第二个是非比例再保险, 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按比例计算,而是在再保险合同中给原保险人对某一笔保险业务规定了最高的赔偿数额或赔款率, 当超过约定的赔偿数额或赔款率时, 由再保险人承担。

  3.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以维护本国保险公司的利益。

  4.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包括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名称、地址, 合同的有效起止期, 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 除外责任和保险费的计算及给付, 双方责任的分担和赔偿支付方法, 争议的解决和仲裁条款, 以及共同利益条款, 过失或疏忽条款,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等内容。双方还可将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写进再保险合同。

  5. 再保险的费用及法律意义。再保险人只能要求保险分出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 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能向保险人请求履行保险责任, 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的分出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 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 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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