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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7月1日起进行调整
发布日期: 2015.07.26
导读:要求从2013年7月1日起,以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和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该“通知”载明,深圳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这意味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涉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将按4918元计算(此前为4595元)。
深圳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将从7月1日起进行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涉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将按4918元计算(此前为4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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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2013社会保险年度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13年7月1日起,以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和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该“通知”载明,深圳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这意味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涉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将按4918元计算(此前为4595元)。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为1600元,最高不能超过4918元的300%。
退休人员退休金中均含有统筹养老金,条例规定,“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也会影响到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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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等缴费基数 与基本工资挂钩
此外,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几大险种的缴费基数、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及“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这些规定均涉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随着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上述标准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的缴费没有变化,按照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按月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在工伤待遇偿付方面,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为36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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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2013社会保险年度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13年7月1日起,以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和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该“通知”载明,深圳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这意味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涉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将按4918元计算(此前为4595元)。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为1600元,最高不能超过4918元的300%。
退休人员退休金中均含有统筹养老金,条例规定,“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也会影响到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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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等缴费基数 与基本工资挂钩
此外,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几大险种的缴费基数、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及“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这些规定均涉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随着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上述标准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的缴费没有变化,按照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按月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在工伤待遇偿付方面,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为36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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