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10月1日起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完全建立起来
发布日期: 2015.11.13
导读: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副主任王治超表示,根据其测算,分红险费率改革之后,分红险产品整体价格平均下降约15%。“改革的目的是促成保险业费率形成机制,同时让利给消费者。”王治超说道。
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自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完全建立起来。
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8月启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明确“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三步走的改革路径。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8月和2015年2月实施了普通型、万能型人身险费率改革工作,完成了改革的前两步。
本次分红险改革是寿险费率政策改革收官的一步,改革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形成市场化定价机制,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管住后端,要求分红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与预定利率的较小者,同时要求预定利率超过3.5%以上的分红产品报保监会审批。
二是提高风险保障责任要求。分红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提高至已交保费的120%,最低保障要求与万能险持平。
三是提高最低现金价值水平。改革后分红保险产品首年最低现金价值较原来普遍提高20%以上。
四是健全红利核算管理机制。形成了行业较为统一的分红险盈余计算方法,建立了红利分配约束机制,强化了账户独立性要求。
五是提高分红保险的透明度。要求保险公司强化分红保险信息披露,增强红利演示水平的合理性。
虽然放开了预定利率上限,通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新开发分红保险产品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各档红利演示水平。在售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分红险费改将继续释放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红利,改革将打破过去管制条件下的价格保护,激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
针对退保风险,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此前分红险的市场化程度就较高,分红险费率改革不会引发退保潮,对于费率改革引发的价格、退保等问题保监会都做了预先的风险预案。”
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8月启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明确“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三步走的改革路径。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8月和2015年2月实施了普通型、万能型人身险费率改革工作,完成了改革的前两步。
本次分红险改革是寿险费率政策改革收官的一步,改革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形成市场化定价机制,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管住后端,要求分红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与预定利率的较小者,同时要求预定利率超过3.5%以上的分红产品报保监会审批。
二是提高风险保障责任要求。分红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提高至已交保费的120%,最低保障要求与万能险持平。
三是提高最低现金价值水平。改革后分红保险产品首年最低现金价值较原来普遍提高20%以上。
四是健全红利核算管理机制。形成了行业较为统一的分红险盈余计算方法,建立了红利分配约束机制,强化了账户独立性要求。
五是提高分红保险的透明度。要求保险公司强化分红保险信息披露,增强红利演示水平的合理性。
虽然放开了预定利率上限,通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新开发分红保险产品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各档红利演示水平。在售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分红险费改将继续释放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红利,改革将打破过去管制条件下的价格保护,激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
针对退保风险,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此前分红险的市场化程度就较高,分红险费率改革不会引发退保潮,对于费率改革引发的价格、退保等问题保监会都做了预先的风险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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