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经典案例 下班途中改变交通工具 工伤赔付怎么定义?

下班途中改变交通工具 工伤赔付怎么定义?

发布日期: 2015.07.06

导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一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也被称为交通事故工伤。那交通事故工伤改如何认定呢?如果下班途中改变交通工具,工伤赔付怎么定义?

下班回家途中,顺路将电动车给儿子骑,自己步行回家,后被撞成植物人,算不算工伤?在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服,认为其已改变交通方式、超过正常在途时间,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不服工伤认定案件,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劳动部门认定属工伤,用人单位不服

连云港市灌南县女职工李华(化名)是某木业公司的涂胶工,其下班回家路线刚好经过儿子就读的学校。

2012年10月10日下午,李华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至儿子学校时,将电动车留给儿子,自己步行回家。不料此后被一辆汽车撞伤,目前呈植物人状态。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华无责任。后经李华家属申请,劳动部门将李华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而某木业公司认为,李华下班途中改变了交通工具,且事故发生时间距李华下班时间已有40分钟,远远超过其正常在途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法院:回家线路合理,工伤赔偿认定没问题

近日,灌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官认为,用人单位某木业公司对上下班交通方式未作要求的,职工李华便可自主选择上下班的交通方式,也可以中途改变交通方式,其改变交通方式前后的全部行程时间,均为上下班的在途时间,交通方式的改变造成在途时间的延长的,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李华在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改变回家路线。其虽改变交通方式,但并未加大遭遇交通事故的风险,在途时间亦在合理行程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灌南法院依法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交通工具方式改变 不影响对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的陈家港律师认为,李华的遭遇完全符合规定中的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认定,即: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李华在下班途中给儿子送车是日常生活所需,而且顺路。”陈家港说。

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陈家港认为,职工可以走着上班,同样可以跑着上班,可以乘车也可以骑车,交通工具与交通方式的改变与工伤认定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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