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接连发生 意外险理赔何以出“意外”?
发布日期: 2012.03.06
导读:电梯停运、长途客车燃烧、动车追尾脱轨……前段时间各类意外事故接连发生,加上夏季高温时节乃游泳溺水、突发疾病、外出旅行遇险等意外事件多发期,越来越多人意识到每年支付数百元即可获得数十万元意外事故保障的意外险确实实惠,一时成为热门险种。不过,买了意外险,并不代表能百分百地免去“后顾之忧”,因为生活中,投保人认为是意外,保险公司却不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
南京一市民买了一份交通意外险,根据保障责任,飞机意外保障40万元、火车和轮船意外保障均为10万元、汽车意外保障为2万元。前不久,该市民到外地出差,乘坐单位来接机的公务车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理由是投保人乘坐的是公务车,而非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合法客运车辆。无独有偶,周先生2003年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上个月,他在步行时被一辆电动车带倒,送医后不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指出,其死因是“心肌梗塞”。事后,周先生的家人提出赔付要求,却被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原因为疾病,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赔。
可见,尽管意外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额”的优点,但并非所有意外事故都能获赔。因为,虽然投保人认为的意外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但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还是会严格界定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险中的“意外”。拿南京市民的例子来说,很多人觉得只要坐车出车祸就可获赔,实际上该款交通意外险明确,汽车意外保障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汽车,如公交车、长途客车和出租车等遭受意外伤害,才能给付保险金。由此,投保人乘坐私家车和公务车就不在保障范围内了。
再拿周先生来说,走在路上发生事故导致身故,尽管符合保险对于“意外”的定义,却不符合“外来的”标准。因为,周先生身故是其自身所患心脏病所致,而疾病并不属于意外伤害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故此亦无法获赔。
种种案例提醒投保人,购买意外险应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具体条款,尤其须对意外事故的概念、承保事项及理赔进行说明;此外,还应弄清意外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避免保险公司在出险时拒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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