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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详解
发布日期: 2015.10.29
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现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备案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为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财政部与我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86号)。根据财税〔2015〕86号文件,我局制发了本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后续管理要求:(一)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如何办理备案手续;(二)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已经履行审批程序的正在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的保险产品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备案?
公告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施行前,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已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不再办理备案手 续。在本公告施行后,上述保险产品的内容发生改变,改变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改变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 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自发生改变之月起停止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 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为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财政部与我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86号)。根据财税〔2015〕86号文件,我局制发了本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后续管理要求:(一)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如何办理备案手续;(二)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已经履行审批程序的正在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的保险产品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备案?
公告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施行前,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已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不再办理备案手 续。在本公告施行后,上述保险产品的内容发生改变,改变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改变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 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自发生改变之月起停止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 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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