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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双重税负是否公平

发布日期: 2011.11.10

导读: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对于大多数工薪阶级来说,都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而对于保险营销员来说,双重税负的压力却显得有些过重。

今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调高到3500元,对于大多数工薪阶级来说,这绝对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而对于众多的保险营销员来说,却是负担更加沉重了,不仅是对于那遥不可及的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还有就是要面对营业税在内的双重税负。

争议缘起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营销员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纳入个税的征收范围,在佣金收入小于7339.45元时,适用于以下计算方式。营销员应缴纳个税=(佣金收入-佣金收入*40%-营业税及附加-800)*20%,营销员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800元是固定的免税额度,据此计算,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超过1333.33元,就必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从事寿险营销多年的许女士抱怨:“每次拿到工资条,我先看的不是我的税前收入,而是看我又交了多少税。”许女士坦言,自已业绩好的时候一个月税前10392元,个税901元,营业税602元,而对比同样10000元收入的工薪一族,依据现在个税税率所交税额只有745元钱,面临一倍的税负差距,许女士抱怨道:“交税是应该的,可是多交那多税,公司连社保都不能给办理,如果能办理社保,扣除社保后也能少交一部份税呀!”抱怨的同时,许女士也说出了广大营销员的心声。

双重税负是否公平

如果说保险营销员的营业税是源于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关系,那营销员的个税又是源于什么呢?如果把营销员定义为“个体户”,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受到保险公司代理人制度的管理和约束呢?保险公司对营销员在培训、考勤、会议管理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

某保险公司营销员透露了一件一直耿耿于怀的事:她曾经因业绩突出收到公司奖励的一台空调,但是后来她发现在自已的税前收入里多出了2500元钱,完税后又被公司扣除了2500元,也就是说,公司将空调计入工资并帮许女士过了一遍税。以此看来,保险营销员的“纳税意识”还是很强的。

依据现行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个税及营业税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因此可以说保险营销员从未逃出过一分钱的税,如此“忠实”的纳税人,为何与企事业单位的工薪一族存在如此明显的税负“差别待遇”?

专家建议

而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惠及了众多人群,保险营销员群体却受益不够明显,许女士还提到,现在收入如果为3500元的话,仍然有200多元的个税需交纳,其它工薪阶层的个税则为0元。这令很多从事保险营销的人们无可奈何。

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引入中国以来,发展到现在已近20年。保险公司代理人营销渠道日益壮大,不可小觑的保险营销员队伍面临着社会保障缺乏,双重税负等诸多问题。中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建设和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但做为保险代理人制度基础的保险营销员管理则是重中之重。

早在2010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曾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交议案,从保险营销员的根本权益出发,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保险营销员不合理税收和社保缺失的问题,更好地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也有不少人就营销员税负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营销员的业绩忽高忽低是常事,可以将其佣金收入的税收在年底作一个加权平均,这一措施一旦实行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业务员的营业税支出。针对个税问题,相关专家认为:提高展业成本占佣金收入的比例及降低营销员个税税率是提高“营销员个税起征点”、减轻营销员税负的有效方法。当然,这一目标的实现,还有赖于保险公司、代理人、监管和财税部门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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