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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为了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新职工生育险本月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0.28

导读: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工作,新制定的《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12月起开始实施。结算标准包含职工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诊断和治疗费用,以及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部分并发症、合并症除外)等医疗费用。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工作,新制定的《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12月起开始实施。

结算标准包含职工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诊断和治疗费用,以及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部分并发症、合并症除外)等医疗费用。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300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400元。与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同时支付给职工。

职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的80%结算;职工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为: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实际费用的20%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结算标准的20%自付。

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因生育引起的部分并发症、合并症,不实行按病种付费。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按20%的比例支付;其余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是对参保在职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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