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苏州医保自负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 穷人也能看起病
发布日期: 2015.08.09
导读:我市2014年度自负救助待遇将于今年春节前发放结束,存入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按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为5000元,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受救助的补偿比例调整为70%。
岁末年初辞旧迎新,正是患重病、大病的贫困参保人员享受年度医疗救助的时候。昨天,在相城区黄桥镇下庄村家中,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黄先生给记者算了本账:自己2014年的医疗费用共58万多元,基本医保报销之后的自负和自费费用,按社会医疗救助标准,还可拿到17.8万元补偿,实际个人支付9.2 万元,现金负担率16%左右。他感慨地说,“苏州政策好,我们穷人也能看得起病了。”
我市2014年度自负救助待遇将于今年春节前发放结束,存入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按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 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为5000元,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 受救助的补偿比例调整为70%。
自负费用累计5000元补偿800元
黄先生今年33岁,去年1月被查出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需住院治疗,这个困难家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支撑,陷入了困境。去年5月,黄先生家被认定为低保家庭。作为低保家庭成员,他享受到了实时医疗救助待遇,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大部分靠基本医保和实时救助得到了解决。但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有一些必须的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经济负担仍然很重。特别是初确诊时,治疗费用相当大,向亲戚朋友借钱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怎么办?
黄先生告诉在拿到第一笔自费救助补偿金后才发现,从2014年1月第1次住院开始,自己符合规定的住院期间的自费医疗费用也得到了补偿。即,享受到了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中“新认定的低保人员,其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从认定之日起可追溯6个月”的政策待遇,这让全家减轻了压力,看到了希望。
昨天,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陈晓磊接受采访时说,根据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达到5000元的,补偿800元。累计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6个区间分段比例超额累进计算(详见表一)。
从去年5月1日起,我市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救助范围,在原来13类基础上拓展到15类。即,将患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肝豆状核变性,且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2倍低保标准内的两类患者纳入救助对象。
特困参保患者现金负担率下降
退休职工孙女士属符合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人员,未享受实时救助待遇。她去年治疗期间发生自负费用3万元,按原政策标准,预计可获补偿1.8万元,补偿比例提高到70%后,可增加补偿金额3000元,共2.1万元。
无独有偶,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李先生,2014年全年医疗费用总计49.3万元,其中自负费用14.6万元。按政策标准,他获得了年度救助补偿10.7万元,由于合规医疗费用占比大,补偿率达73%左右。其个人现金负担率由30%左右降至7.8%左右。
陈晓磊说,按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受救助的补偿比例调整为70%。如救助标准低于前述救助金额,按就高原则救助。她表示,这些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保障待遇向贫困参保人员倾斜,减轻特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发生。
符合规定的自费救助对象,2014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也将按标准给予救助。
我市2014年度自负救助待遇将于今年春节前发放结束,存入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按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 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为5000元,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 受救助的补偿比例调整为70%。
自负费用累计5000元补偿800元
黄先生今年33岁,去年1月被查出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需住院治疗,这个困难家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支撑,陷入了困境。去年5月,黄先生家被认定为低保家庭。作为低保家庭成员,他享受到了实时医疗救助待遇,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大部分靠基本医保和实时救助得到了解决。但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有一些必须的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经济负担仍然很重。特别是初确诊时,治疗费用相当大,向亲戚朋友借钱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怎么办?
黄先生告诉在拿到第一笔自费救助补偿金后才发现,从2014年1月第1次住院开始,自己符合规定的住院期间的自费医疗费用也得到了补偿。即,享受到了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中“新认定的低保人员,其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从认定之日起可追溯6个月”的政策待遇,这让全家减轻了压力,看到了希望。
昨天,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陈晓磊接受采访时说,根据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达到5000元的,补偿800元。累计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6个区间分段比例超额累进计算(详见表一)。
从去年5月1日起,我市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救助范围,在原来13类基础上拓展到15类。即,将患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肝豆状核变性,且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2倍低保标准内的两类患者纳入救助对象。
特困参保患者现金负担率下降
退休职工孙女士属符合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人员,未享受实时救助待遇。她去年治疗期间发生自负费用3万元,按原政策标准,预计可获补偿1.8万元,补偿比例提高到70%后,可增加补偿金额3000元,共2.1万元。
无独有偶,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李先生,2014年全年医疗费用总计49.3万元,其中自负费用14.6万元。按政策标准,他获得了年度救助补偿10.7万元,由于合规医疗费用占比大,补偿率达73%左右。其个人现金负担率由30%左右降至7.8%左右。
陈晓磊说,按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受救助的补偿比例调整为70%。如救助标准低于前述救助金额,按就高原则救助。她表示,这些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保障待遇向贫困参保人员倾斜,减轻特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发生。
符合规定的自费救助对象,2014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也将按标准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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