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空窗期期间的医疗费用可有所在企业承担
发布日期: 2013.07.30
导读:近日,一起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案件受到大众的热切关注。案件的主人公柯女士在通过试用期后正式成为江北某家通信公司的职工,公司也帮柯女士投保了外来工医保,生效时间为次月。不料还没等到次月柯女士就突发了腰椎间盘突出,花费大笔医疗费用。当她向公司索赔赔偿无效,便把公司告上法庭。对此,法院表示,由于事发处于保单空窗期,期间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按照医保的规定,职工从单位缴纳医保的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但如果在医保待遇生效前,生了场大病,医疗费用归谁出?昨天下午,江北法院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跟这个问题有关。
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医保“空窗期”纠纷案。
40岁的柯女士是陕西人,去年5月她在江北一家通信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经过短暂的试用后,5月底,通信公司跟她签了劳动合同。
合同一订,公司就按照相关的规定,为柯女士缴纳了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按照《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职工自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中间算上地税部门扣款的工作时间,柯女士的大病医保享受的起点为去年8月1日。
谁知,7月25日,柯女士因为腰椎间盘突出,到医院就诊治疗,因为病情严重,柯女士当即住院治疗,花去了4万余元的医疗费。
柯女士以为这些费用医保可以报销,但出院后,她才知道,按照宁波市的相关规定,她就医时,还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柯女士要求企业按照医保标准支付相关医疗费遭拒,于是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劳动部门支持了她的仲裁请求。
然而,通信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过程没有过错,劳动者不能享受医保是由于行政法规对医保生效的限制以及劳动者提前就医,要求企业支付相应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去年12月12日,通信公司又将柯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改判。
江北法院认为,柯女士去年7月26日至7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享受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照《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第3条的规定,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因此,柯女士在这期间可享受医保统筹支付的2.4万余元,可以要求企业承担。遂判决驳回了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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